左牵华为,右牵大疆

无人机“乱飞”问题多遭遇侵权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11-27 作者: kaiyun体育网页登陆入口

  “网红主播利用无人机直播跟踪女性回家”一事近日引发关注。伴随民用无人机自身科技的逐步的提升与应用场景的丰富,“乱飞”所侵犯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呈现扩大趋势。那么,民用无人机“乱飞”后会产生哪些侵权现象?若遭遇“乱飞”侵权又该如何维权?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2015年12月印发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中将无人机定义为遥控驾驶航空器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它属于航空器的一种,首要特征是机上无人。

  无人机最早在20世纪20年代出现,被运用于军事领域以执行监视、侦察、传送情报和运载武器等任务。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其从军事领域逐渐融入民用领域,并普遍的应用在农林、工业生产、救援、测绘等方面。

  如今,伴随民用无人机入门门槛的降低,普通市民也能拥有属于自身个人的无人机,为生活增加了不少趣味,但各类安全问题也由此产生,如隐私被窃取、“黑飞”扰航、意外伤人等问题层出不穷。

  为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条例》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同时,《条例》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个人财产安全;危及别人的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目前,民用无人机“黑飞”现象在一些地区任旧存在。所谓“黑飞”,是指在没获得任何合法飞行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进行非法飞行活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也给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在实践中,“黑飞”行为违反相关飞行管理规定或行政法规的,视情节轻重,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也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触犯刑法被判处相应罪刑。2021年3月,成都市某楼盘为了宣传造势,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表演。然而,该公司并未得到批准,伪造了空域批文并试图逃避监管。最终,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被判刑。

  我国多地已经出台了有关无人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积累了良好的实践经验。目前对民用无人机的管控主要是通过全方位、多流程环节进行管理。

  一是对无人机进行细化分类,实行精细化管理。例如,对微型、轻型无人机适度放宽限制,对小型以上的无人机加强监管,对大中型无人机进行适航管理。

  二是规定“运营合格证”制度,围绕安全要求规定了申请运营合格证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是明确操控员培训及执照制度,从操控员技能考核层面加强落实安全操控的要求。

  五是规范飞行活动,如确立飞行避让先后原则、建立强制报送识别信息制度、严格管理飞行活动申请制度等。

  因民用无人机适航要求或从事相关工作需要,市场中大量民用无人机可以在机体上加装高清摄像头,通过远程操控实现空中拍摄、录像、传输等多媒体功能。同时,其所捕获的图像可通过无线终端以数据形式传输到固定储存接收设施上。这些设备与功能的设计之初本是用于开展各类航空拍摄,但在实际使用中因为管控不当,致使一些公民隐私遭到严重侵犯。曾有新闻媒体报道,某学校发生民用无人机入侵学生宿舍的恶劣事件,无人机悬浮在宿舍楼附近,被发现后不仅没有飞离,反倒飞进阳台,直到学生们试图捕获时才急速上升离开现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有所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对隐私权采用了主客观相结合标准,即将隐私权划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领域两类。

  由此,可将民用无人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分为两类,一是侵入扰乱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二是拍摄、偷窥别人私密空间、活动、信息的行为。

  对于第一类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行了详细列举规定,即“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该规定以“侵扰”一词定义侵犯隐私行为,重点着眼于私人生活,因此只要使用无人机对私人生活产生程度相当的侵犯骚扰,就可以认定为对隐私权的侵害。

  在第二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中,民用无人机具有超出传统方法手段对隐私权侵害的危险性。民用无人机除搭载视像设备之外,还可以搭载红外热像仪、全球定位系统、麦克风、超声波、面部及视网膜生物识别设备,由此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巨大风险。

  因此,若被无人机,笔者建议市民应尽快取证,对无人机录像或拍照,记录无人机的外观、颜色、型号、飞行路径、飞行时间和地点等,然后报警,并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控告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锁定无人机后,市民可视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犯权利的行为人赔礼道歉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若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通过搭载各式传感器的航空器收集信息,最初运用于军用领域,但由于传统航空器目标大、实时信息收集活动成本高、民航部门监管得力,使得在民用领域利用传统航空器收集信息不具备可行性。而民用无人机则不同,从技术层面来说,其完全能独立完成信息收集任务,是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面临的新型威胁方式。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各种信息,最重要的包含姓名、电话、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财产状况、健康情况、受教育情况、个人偏好、出行轨迹等。由于个人隐私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往往蕴含较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窃取个人隐私信息,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负面社会影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目前民用无人机型号已多达数百种,在发展过程中,机体愈加微型化,特殊条件下能够附着在某些物体上收集视听信息;而且机身更为隐蔽,达到对抗雷达监测和目视侦察的效果,而且安装了高精度的多功能综合传感器,能加强无人机全天候监视监控和信息搜集能力。数传方式更加多样化,采用多种数传系统的无人机只要处于卫星天线覆盖范围,即可与地面基站进行实时、不间断的数据传输,通过安装全球定位系统并预设航线,即可使无人机按照预定方案飞行,将图像轨迹实时发回地面基站。高新科技加持的无人机,可以隐身悬停在空中观察目标,也能悄无声息地持续跟踪他人,通过搭载的综合传感器拍摄影像、监听监控、拦截信号以获取各种信息,使公民隐私及个人隐私信息暴露无遗。虽然目前还没有可查的利用民用无人机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侵权事件,但无人机技术已完全具备该能力,具有潜在风险,值得各界重视。

  民用无人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具体可大致分为因无人机坠落造成的地面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和航行过程中造成的空中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

  曾有新闻媒体报道,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突然失控从半空坠落,致使行人受伤。无人机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许多设计及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如对环境识别躲避能力存在障碍、机体构造缺陷、抵抗外界干扰能力差等,易造成无人机故障坠毁。随着无人机的大众化普及,其购置成本及操作门槛逐渐降低,操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是无人机事故易发的原因之一。同时无人机运行环境灵活,活动空间可从地面延伸到高空,自身结构较为复杂,航行过程易受到周围环境干扰,坠落时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具有较强随机性,因此对其航行区域范围内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强调的是,此处仅为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若因无人机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导致航行过程中坠落造成损害的,属于产品责任,不属于民用无人机侵权责任范畴。

  伴随民用无人机应用领域的扩展,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并非由无人机自身导致,而是由其在航行过程中所从事活动引起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尤其在植保型无人机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侵权纠纷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较为频发,如2020年陆某委托一个企业使用无人机对自己所种植水稻进行喷药工作,但因当天风势较大,导致无人机所喷洒农药吹到附近郭某的莲藕池塘中,导致莲藕绝收。又如2021年某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使用植保无人机对银杏树林喷药治虫过程中,因无人机失控改变了飞行路线,将农药喷洒到刘某养殖的蟹种池和成蟹塘中,最后连机带药掉落在蟹塘中,造成养殖蟹大规模死亡。

  上述案件中,原告所受损害并非由无人机自身机体造成,而是因为无人机操作不当或外因而导致被侵权人权益受损,与无人机机体所致财产损害原因相同。因此,应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目前,无人机还被大量运用于航拍领域,尤其是拍摄野生动物,但无人机干扰动物迁徙、觅食、休息或动物出于自我保护而将无人机损毁的案例并不罕见。比如今年5月,在湖南张家界景区,工作人员使用无人机拍摄宣传片时,就有红隼将其撞落并损毁。又如使用无人机拍摄候鸟迁徙时,由于干扰了候鸟的迁徙路线,导致部分候鸟在撞击无人机后受伤甚至死亡。若遭遇上述类似事件,无人机所有权人需尽快收集相应证据,联系当地执法机构、动物保护组织、具有动物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等采取行动,尽量与动物所有者或控制者协商解决。

  “网红主播利用无人机直播跟踪女性回家”一事近日引发关注。伴随民用无人机自身科技的逐步的提升与应用场景的丰富,“乱飞”所侵犯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呈现扩大趋势。那么,民用无人机“乱飞”后会产生哪些侵权现象?若遭遇“乱飞”侵权又该如何维权?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2015年12月印发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中将无人机定义为遥控驾驶航空器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它属于航空器的一种,首要特征是机上无人。

  无人机最早在20世纪20年代出现,被运用于军事领域以执行监视、侦察、传送情报和运载武器等任务。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其从军事领域逐渐融入民用领域,并普遍的应用在农林、工业生产、救援、测绘等方面。

  如今,伴随民用无人机入门门槛的降低,普通市民也能拥有属于自身个人的无人机,为生活增加了不少趣味,但各类安全问题也由此产生,如隐私被窃取、“黑飞”扰航、意外伤人等问题层出不穷。

  为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条例》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同时,《条例》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个人财产安全;危及别人的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目前,民用无人机“黑飞”现象在一些地区任旧存在。所谓“黑飞”,是指在没获得任何合法飞行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进行非法飞行活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也给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在实践中,“黑飞”行为违反相关飞行管理规定或行政法规的,视情节轻重,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也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触犯刑法被判处相应罪刑。2021年3月,成都市某楼盘为了宣传造势,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表演。然而,该公司并未得到批准,伪造了空域批文并试图逃避监管。最终,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被判刑。

  我国多地已经出台了有关无人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积累了良好的实践经验。目前对民用无人机的管控主要是通过全方位、多流程环节进行管理。

  一是对无人机进行细化分类,实行精细化管理。例如,对微型、轻型无人机适度放宽限制,对小型以上的无人机加强监管,对大中型无人机进行适航管理。

  二是规定“运营合格证”制度,围绕安全要求规定了申请运营合格证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是明确操控员培训及执照制度,从操控员技能考核层面加强落实安全操控的要求。

  五是规范飞行活动,如确立飞行避让先后原则、建立强制报送识别信息制度、严格管理飞行活动申请制度等。

  因民用无人机适航要求或从事相关工作需要,市场中大量民用无人机可以在机体上加装高清摄像头,通过远程操控实现空中拍摄、录像、传输等多媒体功能。同时,其所捕获的图像可通过无线终端以数据形式传输到固定储存接收设施上。这些设备与功能的设计之初本是用于开展各类航空拍摄,但在实际使用中因为管控不当,致使一些公民隐私遭到严重侵犯。曾有新闻媒体报道,某学校发生民用无人机入侵学生宿舍的恶劣事件,无人机悬浮在宿舍楼附近,被发现后不仅没有飞离,反倒飞进阳台,直到学生们试图捕获时才急速上升离开现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有所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对隐私权采用了主客观相结合标准,即将隐私权划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领域两类。

  由此,可将民用无人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分为两类,一是侵入扰乱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二是拍摄、偷窥别人私密空间、活动、信息的行为。

  对于第一类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行了详细列举规定,即“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该规定以“侵扰”一词定义侵犯隐私行为,重点着眼于私人生活,因此只要使用无人机对私人生活产生程度相当的侵犯骚扰,就可以认定为对隐私权的侵害。

  在第二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中,民用无人机具有超出传统方法手段对隐私权侵害的危险性。民用无人机除搭载视像设备之外,还可以搭载红外热像仪、全球定位系统、麦克风、超声波、面部及视网膜生物识别设备,由此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巨大风险。

  因此,若被无人机,笔者建议市民应尽快取证,对无人机录像或拍照,记录无人机的外观、颜色、型号、飞行路径、飞行时间和地点等,然后报警,并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控告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锁定无人机后,市民可视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犯权利的行为人赔礼道歉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若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通过搭载各式传感器的航空器收集信息,最初运用于军用领域,但由于传统航空器目标大、实时信息收集活动成本高、民航部门监管得力,使得在民用领域利用传统航空器收集信息不具备可行性。而民用无人机则不同,从技术层面来说,其完全能独立完成信息收集任务,是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面临的新型威胁方式。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各种信息,最重要的包含姓名、电话、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财产状况、健康情况、受教育情况、个人偏好、出行轨迹等。由于个人隐私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往往蕴含较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窃取个人隐私信息,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负面社会影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目前民用无人机型号已多达数百种,在发展过程中,机体愈加微型化,特殊条件下能够附着在某些物体上收集视听信息;而且机身更为隐蔽,达到对抗雷达监测和目视侦察的效果,而且安装了高精度的多功能综合传感器,能加强无人机全天候监视监控和信息搜集能力。数传方式更加多样化,采用多种数传系统的无人机只要处于卫星天线覆盖范围,即可与地面基站进行实时、不间断的数据传输,通过安装全球定位系统并预设航线,即可使无人机按照预定方案飞行,将图像轨迹实时发回地面基站。高新科技加持的无人机,可以隐身悬停在空中观察目标,也能悄无声息地持续跟踪他人,通过搭载的综合传感器拍摄影像、监听监控、拦截信号以获取各种信息,使公民隐私及个人隐私信息暴露无遗。虽然目前还没有可查的利用民用无人机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侵权事件,但无人机技术已完全具备该能力,具有潜在风险,值得各界重视。

  民用无人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具体可大致分为因无人机坠落造成的地面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和航行过程中造成的空中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

  曾有新闻媒体报道,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突然失控从半空坠落,致使行人受伤。无人机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许多设计及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如对环境识别躲避能力存在障碍、机体构造缺陷、抵抗外界干扰能力差等,易造成无人机故障坠毁。随着无人机的大众化普及,其购置成本及操作门槛逐渐降低,操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是无人机事故易发的原因之一。同时无人机运行环境灵活,活动空间可从地面延伸到高空,自身结构较为复杂,航行过程易受到周围环境干扰,坠落时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具有较强随机性,因此对其航行区域范围内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强调的是,此处仅为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若因无人机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导致航行过程中坠落造成损害的,属于产品责任,不属于民用无人机侵权责任范畴。

  伴随民用无人机应用领域的扩展,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并非由无人机自身导致,而是由其在航行过程中所从事活动引起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尤其在植保型无人机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侵权纠纷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较为频发,如2020年陆某委托一个企业使用无人机对自己所种植水稻进行喷药工作,但因当天风势较大,导致无人机所喷洒农药吹到附近郭某的莲藕池塘中,导致莲藕绝收。又如2021年某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使用植保无人机对银杏树林喷药治虫过程中,因无人机失控改变了飞行路线,将农药喷洒到刘某养殖的蟹种池和成蟹塘中,最后连机带药掉落在蟹塘中,造成养殖蟹大规模死亡。

  上述案件中,原告所受损害并非由无人机自身机体造成,而是因为无人机操作不当或外因而导致被侵权人权益受损,与无人机机体所致财产损害原因相同。因此,应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目前,无人机还被大量运用于航拍领域,尤其是拍摄野生动物,但无人机干扰动物迁徙、觅食、休息或动物出于自我保护而将无人机损毁的案例并不罕见。比如今年5月,在湖南张家界景区,工作人员使用无人机拍摄宣传片时,就有红隼将其撞落并损毁。又如使用无人机拍摄候鸟迁徙时,由于干扰了候鸟的迁徙路线,导致部分候鸟在撞击无人机后受伤甚至死亡。若遭遇上述类似事件,无人机所有权人需尽快收集相应证据,联系当地执法机构、动物保护组织、具有动物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等采取行动,尽量与动物所有者或控制者协商解决。



上一篇:英航母首次起降大型无人机“莫哈韦”或让两栖舰战力大增

下一篇:无人机驾驶证考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