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6 作者: 配网设备
湖南天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岳阳市顺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郭镇公交停车场充电站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于2021年7月2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对以下内容做答疑及变更:
1、投标编制软件导出的格式全部空白,技术标1,技术标2是如何区分?分别如何编制?
回复:关于投标文件的制作问题,可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办事服务栏,查看详细的操作手册,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过大时,可以分别上传至技术标1、技术标2。
3、《120kW和180kW充电桩技术标准及要求》第1页提到本项需提供20KW智能汽车充电模块,提供120KW及以上一体式双枪充电桩国家权威检验测试机构(如开普国家实验室或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中检南方等具有CNAS和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试验报告进行证明。
疑问: 1)由于各个厂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同,因此上面写提到的“开普国家实验室或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中检南方”具有排他性,因此是否采用具有CNAS和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即可符合要求? 2)此处是否只要提供120kw的型式试验报告即可符合要求?不需要重复提供120kw、180kw不同功率的型式试验报告?
回复:1)提供具有CNAS和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即可;2)需提供120KW与180KW功率的型式试验报告。
4、《120kW和180kW充电桩技术标准及要求》第3页提到 b)双枪系统通讯结构:单台充电桩系统内需要配置2块控制板,1块控制板对应1条充电枪,分2路通道分别和车辆的BMS通讯;
疑问: 1)双枪系统通讯结构不同厂家配置方式不一样。更优化的方案是按照1块控制板集成控制2条充电枪,对应2路通道分别和车辆的BMS通讯。招标技术要求双枪系统通讯结构要求具有排他性,建议删除结构要求或者只要功能能满足要求即可。
回复:单台充电桩系统根据厂家设备情况,配置2块控制板或者1块控制板。能实现充电桩与BMS或车辆控制器之间的通信即可。
5、《120kW和180kW充电桩技术标准及要求》第11页提到 4.1.12 噪声交流输入为额定值,充电机在额定输出功率且内部稳定后,在周围噪音不大于40dB的条件下,距离充电机水平水平位置1米处,测的噪音最大值符合Ⅱ级噪音等级,充电桩的噪声最大值应不大于55-80dB(Ⅱ级)。 《120kW和180kW充电桩技术标准及要求》第14页、第16页提到 ▲噪音 dB ≤65 交流输入为额定值,充电机在额定输出功率且内部稳定后,在周围噪音不大于40dB的条件下,距离充电机水平水平位置1米处,测的噪音最大值符合Ⅱ级噪音等级;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
疑问:前后两处对噪声的要求不一样。检验测试的机构都是按照≤65dB执行,此处是否按照≤65执行?
回复:按充电机在额定输出功率且内部稳定后,在周围噪音不大于40dB的条件下,距离充电机水平水平位置1米处,测得噪声最大值符合Ⅱ级噪音等级,Ⅱ级噪声最大值区间为:55-80(dB);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执行。
6、《120kW和180kW充电桩技术标准及要求》第15页、第17页 ▲运行环境温度 °C -25-+55 第2页提到:环境温度:-20°C-55°C; 疑问:前后两处提到的环境温度不一致。国标(NB/T33001-2018)要求是-20~50℃,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报告也是按照国标执行检测,另外据了解湖南岳阳的环境和温度-10~40℃之间,完全不会超过国标的-20~50℃。此处招标要求提到-25~55℃具有倾向性。是不是能够按照国标(NB/T33001-2018)-20°C-50°C的要求来?
7、《120kW和180kW充电桩技术标准及要求》第14页、16页 ▲待机功耗 W ≤35W 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 《120kW和180kW充电桩技术标准及要求》第10页 4.1.10 待机功耗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充电桩的休眠待机功耗不应大于n×50 W。注:n表示充电接口数量。 疑问:前面4.1.10要求:充电机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N×50W。N为接口数量。后面又要求≤35w,前后不一致。此处设置≤35w的具有倾向性。建议采用国家标准(NB/T33001-2018)“充电机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N×50W”。
8、《120kW和180kW充电桩技术标准及要求》多处标识有▲,但未说明▲的意义,是按照常规内容要求处理吗?
9、招标文件雨棚图纸中未明确雨棚平面布局位置,图纸中雨棚设计长度为61.2m,请问本次招标雨棚是否只需覆盖场站平面布局图中左侧9台桩18个车位区域,其它充电车位不涉及雨棚?
回复:(根据工程量清单)右边9个桩18个车位,左边2个桩3个车位,总共21个车位的雨棚。
10、原招标文件中“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现变更为:2021年8月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1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前到账,现变更为:2021年8月3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前到账。
本变更公告是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解释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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