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牵华为,右牵大疆

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08 作者: 新能源产品

  近日,市发改委印发《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衢发改发〔2024〕44号),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2023〕1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浙政办发〔2023〕42号)等要求,根据《衢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2023-2025年)》(衢发改发〔2023〕51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提高运营水平。

  2023年10月,我市制定《衢州市2023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使用方案》,加快城市和农村充电桩布局,并给予运营方面补贴,2024年我市依照国家、省政策导向,结合《浙江省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资金发放指南》有关要求,制定了《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明确了充电桩补贴范围、标准,进一步支持我市充电桩建设和运营。

  自2024年8月市发改委开展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4年8月23日至9月22日,《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1条,原文件中运营补助申报需提供项目备案证明材料,企业反映部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份较早,不能提供备案材料,经研究采纳该意见,修改为项目备案证明材料不是必需提供。9月23日,我委法规处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9月29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同日我委法规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通过制定《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资产金额来源和奖补范围、奖补对象和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申报要求、监督管理等五方面,给予2023年充电桩建设和运营补贴,带领企业进一步加大充电桩布局建设力度,并提高运营能力。五、主要内容

  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奖励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且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衢州市范围内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建设、运营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个人私有桩),建设、运营商应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所提资质要求。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一定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5.如存在充电基础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申报项目坏桩率达到20%以上等情况的,不予补贴。

  本次奖补,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度,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乡村、城市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给予乡村、城市交流慢充桩按60元/千瓦,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以省级平台数据为依据,根据单枪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下称“等效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补贴水平分6档,其中对已盈利或无效桩不予补助),其他功率设备等效利用率依据实际功率等比例折算充电量后确定。

  根据管辖归属,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属地初审汇总后报至市发改委能源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审核评定结果,市发改委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衢州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已享受中央、省级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有关项目,不再享受此次资金补助。

  (一)鼓励充电直流桩建设。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乡村、城市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给予乡村、城市交流慢充桩按60元/千瓦,给予直流桩和交流桩不同补贴标准,进一步鼓励直流桩建设力度,提高充电效率。

  (二)运营补贴与充电效率挂钩。本次奖补根据分级标准做,运营补贴与充电效率挂钩,对已盈利或无效桩不予补助,鼓励企业提高运营能力。

  下一步,我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做好文件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并按文件要求流程做好政策兑现。八、注意事项

  1.奖补对象为在衢州市范围内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建设、运营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个人私有桩),并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所提资质要求。

  2.新建和运营的充电桩需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