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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装置充电桩】想买电车的看这→

发布时间:2024-12-25 作者: 新闻中心

  因老旧小区规划建造时未考虑到相关需求,存在电力容量整体缺乏、停车位缺乏、无固定车位无法装置固定充电桩等问题。小区居民在请求装置充电桩时,需要到物管报备,物管出具相关赞同证明后,再到供电部分处理请求手续。供电部分会派专人到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将赞同建造。租借车位也能够凭仗合法的租借手续依规请求装置充电桩。

  依据《连云港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备建造实施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规则,针对老旧居民区无固定车位、无必要的管线通道、小区现有公变容量缺乏等问题,各县(区)、物业处理行政主任部分、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自动和谐,及时归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依照不低于10%车位数的份额预留配备有新能源充电设备的车位。

  依据《方法》 ,新建居住区保证满意一切车位100%预留充电设备建造装置条件、充电桩容量装备准则等有关要求。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具有充电设备装置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建造配电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

  《方法》发布了居住区自用充电设备申报流程,请求人可凭仗有用身份证明和车位一切权证明等依法依规请求“安桩”。

  依照《方法》第七条规则,无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受理请求人提交的书面请求,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责任。请求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答复定见有贰言的或施工遇阻扰的,由地点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谐处理。

  处理小区及商业综合体等充电桩用电事务,需向供电公司请求处理。客户经请求受理、征得物业赞同后才干装置送电。充电桩请求包括以下两种状况:

  低压居民充电桩报装履行“一证受理”规则,即在受理签约环节仅需供给用电人有用身份证明、车位一切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年及以上使用权)、电动汽车一切权证明(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购车意向书、行驶证等证明资料之一)、物业赞同建造证明其间一种,在业扩配套工程立项前需弥补完好其他资料。

  (2)有用身份证明(包括经营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代理,还需供给经办人有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需提交经物业(或村委会、业委会、居委会)承认赞同请求人装置充电设备的相关资料。

  (5)高压用户还需依据以下状况供给充电桩建造的政府批复: ①在既有车位装置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装置处理,可不处理项目存案。 ②建造需独自征地的充(换)电设备,高低压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地点县(市、区)发改部分请求项目存案,供给政府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③使用市政路途建造充电桩的,如触及路途交互与通行处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备建造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地点县(市、区)路途主管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处理相关手续。

  (6)高压客户担任充电换设备外线接入部分所触及的方针处理、市政规费、青苗补偿。关于获得土地使用权在2021年3月1日今后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承当该部分费用。

  (7)供给公示存案记载,且经营执照的经营规模需包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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